• Black
  • Silver
  • Lime
  • Orange
  • Blue
  • Red
  • Purple
 全部 > 杂谈

标签: internet share   类别: 杂谈
百度和维权作家的斗争还在继续,作为一个网民和文化消费者,我也想表达一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在微博上,我看到了维权作家们种种不同的反应,有的慷慨激昂,视网络共享为洪水猛兽,大有不把百度斗倒不罢休的气势;有的大吐苦水,抱怨百度文库断了作家的生计(甚至韩寒也出文相助);还有一部分新生代网络作家比较开明,如@沧月 @南派三叔等,他们声称不反对共享,也不是为了关闭百度文库,只是为了制止侵权。上述多种反应正好体现了维权作家内部对这次集体行动目的认识的混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极度不统一的情况,我想大概是作家们的文化价值观出了问题。文化作品该不该收钱? 这是个相当有趣的话题。

我们知道在古代,商品社会不那么发达的时候,大部分文化作品都不是为了卖钱而产生的,如很多经典的诗歌,音乐和画作,要么是为统治者而作,要么是举行祭祀的时候用的,还有更多是那时候的文化人自娱自乐所作(就像现在人写Blog) 或是互相间交流,赠与的一种SNS衍生物,共同点是,这时候的文化人大多是在业余创作。

而到了科技发展,商品社会逐渐发达的近现代,印刷品作为文化载体的普及,而后磁带,CD等多媒体出现,这时候文化的目的和产量也大大丰富了,出现了大量直接依靠文化为生的人,包括职业作家,作曲家,画家,音乐家等等, 这时候的文化产品进化了成了文化商品,和萝卜白菜等物质产品一样在市场上出售,相互交换价值,这种以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文化创作,主要得益于资本对文化这种无形产品进行大力包装,宣传,传播的结果。这时候的文化商品主要融合了两部分的价值:
  1. 内容自身­的­价值,这是文化产品的根本性价值,是文化内容和精神因素对人与­­社会的生存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影响、意义的大小,但该部分价值很­­难在市场交换中进行等价计量,因此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
  2. 文化载体具有的附加价值, 包括印刷,复制,传播,广告等等,这部分的价格成本是易于估算的­­。 
在此同时版权法也出现了,它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它有效的保护了文化商品的附加价值不被盗版商所侵犯,这一切都看似很美好, 直到互联网出现了。

作为现代和后现代的分水岭,网络的意义是巨大的,在此无需多言。其中一个意义,就是使得信息交换和传播的成本急剧下降甚至趋近于零,人们能获得的信息极大丰富,因此立刻变得不值钱了(可以说互联网上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呵呵),文化作为信息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因为信息载体的价值部分被去除了,文化也从此被还原成了只具有内容自身­­价值的物品, 失去了商品的价格属性,不再能有效地和其他商品进行等价交换。

 由于旧有的版权制度中的创作者财产权的部分是基于文化可以作为商品这个前提的,因此在后互联网时代,这部分内容也同时变得­毫­无意义和执行力,急需修改或废除。

这一部分失去合理性的的法律导致了矛盾所在,百度的确侵权了,但给开高额罚单则不太可取,反倒得罪了网民,最后只能落得个赔本赚吆喝。

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政策应该是在鼓励传播的同时,重新赋予文化某种附加价值,利用网络进行口碑宣传,在现实中寻找新的盈利模式,这样的例子其实已经有不少了,比如很多影视作品早已提供了免费下载观看

希望更多的文化从业人更主动地去思考,早日融入数字化浪潮,而不是靠着旧版权法这座千疮百孔的大堤来苟延残喘。

1